close
18.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,不得涉有下列情事:連結或運用於
A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B、其他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C、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D、國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
○AB
○BD
○AC
○CD
解析:投資型專設帳簿資產,不得涉有:1.以私募方式發行之基金或證券。2.追蹤指數逾越範圍的國外指數型基金。3.利害關係人發行之金融債、公司債或結構型商品。
○AB
本文出自: https://s8724419.pixnet.net/blog/post/406376885
離婚證人
全站熱搜